星期六, 1月 30, 2010

關於全民公決的問題


公投是什麼?


公投/公民投票/公決/全民公決/REFERENDUM在一般人的認識中是指所有選民就立法機構所提出某個特定的議題,投下贊成或者反對票的權力。

根據美國法律字典,公民投票REFERENDUM是人民所有的權力,其權力能夠通過或否決立法議案。(The right reserved to the people to approve or reject an act of the legislature,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pprove or reject legislation that has been referred to them by the legislature.)這個權力是由憲法所賦予的。(The referendum power is created by state constitutions and is conferred on the citizens of a state or a local subdivision of the state.)公民投票是人民表達意見的一種途徑,來避免某些立法議案通過成為法律。它不能廢除現行法律。因此,有如州長的否決權。(Referendum provides the people with a means of expressing their opinion on proposed legislation before it becomes operative as a law. The power of referendum does not permit the people to invalidate a law that is already operative but suspends or annuls a law that has not yet gone into effect. In this sense, referendum is similar to a governor's Veto power.

為什麼要公投?

一般情況下,民主政府會以代議政治制度來平衡社會各方利益。有時候,一 些大陸學者探討民主制度,常常提出一個問題。民主制度是大多數人的暴政嗎?當然不是。這是違背民主理念。大多數人會利用自己票源上的絕對優勢來吞噬所有社 會資源,孤立老弱傷殘,孤立小數族裔嗎?當然不容許。這需要議會來平衡。如果某個地方的流動人口多於常住人口,流動居民便取代了本地人嗎?當然不是。這就 是登記選民的其中一個原因。

民主的決定是以人民整體所作的決定,而不是一部份人民所作的決定。為了這個目的,需要先由選民選出代表,代表在議會中以提案,審議,修訂等方式來建立最好的方案。如果方案爭議太大,議會沒有辦法作出決定,一般有兩個做法。一,總統/州長/議會長運用特殊權力,通過或否決方案。或者,像英國,美國某些州分,愛爾蘭,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舉行公民投票。

類別

公民投票有兩大類,第一類是根據憲法而啟動的公民投票(mandatory referendum),通常是修改憲法時所需要的法律程序,因此有法律效力;第二類是由國會/總統發起的公民投票或者是由人民申請(facultative referendum)。這類公決可分有法律效力和沒有法律效力兩種。

沒有法律效力的公決只是諮詢性質,立法機構可以選擇採納與否。譬如英國和紐西蘭的公決。1993年紐西蘭的公民啟動公決法案不但沒有法律效力,而且需要一成立法議員簽署通過。

香港的景況

香港的基本法沒有賦予政府進行全民公決的權力。因此,香港短期不能出現第一類全民公決。同樣,既然政府沒有這個權力,特首也沒有這個權力,無論有沒有法律效力,都沒有辦法發起全民公決。現在只能通過現有合法的補選方式來模擬沒有法律效力的全民公決。

原文

星期日, 1月 24, 2010

嚴正聲明

社稷寫跡乃本人-飛馬眾多部落格之一,以國是為主。在香港yahoo新浪的飛馬傳說都是本人的部落格,作為保存文章副本,即電腦術語的鏡象網站。

起義的技倆

自從出現五區總辭變相公投,社民連與公民黨像來個假戲真做,惹來大陸強烈反應,把假戲當真來處理,導致建制派不知道可否參加補選。現在,再下一城,宣傳為全民起義,嚇壞了自由黨。

利用廣告歪理,以一本書的名字來理據,來否定了起義歷史內在涵義。嚇壞了其他黨派。其目的保障自己補選勝利。

他們化被動為主動,在法律狹縫中製造這場遊戲,並制定別人不會跟從的規則,來促進自己勝利的希望。

如何在政治遊戲中增加自己的籌碼,便需要人民的認受性。然而,傳媒作為第四個權力,誰能左右傳媒製造輿論主流,誰能勝出。

美國政府明白箇中道理,才有政治化妝專家-spin doctor的出現,來調節傳媒,協助政府推行政策。這個公開的秘密從來不自己公開的。香港政府的絕頂聰明,自己公開政治化妝。香港政府的政治化妝從此失效。在大眾傳媒領域中,失去了主動。

飛馬傳說:起義的技倆

星期五, 1月 22, 2010

五區公投號召全民起義?

(星島日報報道)公民黨及社民連昨宣布五名議員辭職,透過補選推動公投,並以「全民起義」為公投定調。余若薇指,以「起義」為題,並非指推翻、革命或者「港獨」,只是呼籲香港市民要出來,要行動的意思。經濟動力林健鋒批評,「起義」有武力推翻現政權的意思,公社黨以此用語作口號,會破壞香港與中央信任,不利長遠發展。前港區人大常委曾憲梓更斥責公社兩黨「無腦」。

記者:潘淑麗曾善璘蕭浩林

即將辭職的議員分別是港島區代表公民黨陳淑莊、九東梁家傑、九西社民連黃毓民、新東梁國雄(長毛)及新西陳偉業。五人將於下周二向立法會秘書處遞交辭職信,周五正式生效。他們當晚將在立法會門外舉行千人「造勢大會」,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屆時亦會出席。

公投運動總發言人余若薇指,今次行動絕對不是「搞港獨」,亦並非搞「政治秀」:「今次公投運動亦符合爭取普選《基本法》四十條及六十八條的精神,所以不涉及任何有些人質疑攪『港獨』。」她指會待選管局宣布補選日期時,才公布參加補選的人選,「議題比候選人更重要,所以我們現時不宣布人選。」

補選倘失敗將失否決權

她亦不擔心此舉會引來司法覆核,指《基本法》及立法會條例內,清楚列明議員可辭職及候選人的資格,當中沒有任何灰色地帶,又否認辭職議員違背「盡忠職守」的誓言,指請辭更合乎他們○八年競選時爭取普選的政綱,絕對合理。

余若薇指一旦公投失敗,民主派將喪失否決權,兩黨亦要承擔政治責任,沒有「輸打贏要」的空間:「如果公投失敗,參選的人選不到,建制派就選到,屆時支持政府的多了,到二○一二年亦可能失去很多人支持(公社兩黨),非常清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指,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不予承認。

發言人批評這些行動會分化社會,對進一步推動政制向前發展設置新障礙,又強調有關請辭是無需要,亦不符合市民的期望。

前港區人大常委曾憲梓昨日出席一個公開場合時炮轟,「公社兩黨」推動「五區公投運動」是反中亂港,他指:「香港係咪國家呀,係咪香港共和國呀」,香港本身是中國的一部分,並非一個國家,沒有公投制度,因此「公社兩黨」推動公投是「無腦」。

港大法律系教授的陳弘毅認為,看不到為五區公投司法覆核的空間:「候選人只要符合參選資格就可以參選,難以說他們不能參加補選。」

飛馬短評:

名稱問題
起義在中國歷史凡指百姓,將軍或者官員為了伸張正義對抗朝廷的不義而揭杆起義。比較近代的有武昌起義。孫中山通過武昌起義來推翻滿清。朱元璋參加元末農民起義,最後建立了明朝。唐朝安史之亂八年賒欠租調,在租庸使元載的建議下,派豪吏為縣令,搜括民間粟帛。袁晁不願殘虐百姓、征賦不力,遭受鞭背之刑。所以,他在翁山(今舟山島)率眾起義,攻破台州州治臨海城,趕走了台州刺史史敘,年號寶勝。隋末民變四起,群雄割據之際,許多隋朝的官吏也紛紛造反,擁兵自立,其中李密,李淵父子,竇建德等人率眾起義。難怪前港區人大常委曾憲梓更斥責公社兩黨「無腦」。

公投問題
到目前為止,這次補選充其量只是變相公投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公投,而非有法律約束力的公投。因為,
1)公投是憲制活動,是主權的行為,不能直接採用台灣的模式。有法律約束力的公投,其等級與立法會相等。香港的主權不是獨立的,不能舉行真公投。如果推行真公投,便被人認為港獨。
2)基本法條文以正面陳述方式列出中央授與香港的自治權力。公投不在基本法,即基本法沒有授權香港公投的權力。這樣與普通法中關於罪行的條文不同,其先設定個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然後以條文禁止個人侵犯社會和他人等不當行為。
3)基本法沒有授權香港公投的權力,香港便不能制定公投法。無論怎樣,公投沒有法律基礎和沒有法律效力。雖然特區政府仍然有承認不承認的選擇,但不聽取市民意見,就是不負責的政府。
4)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由於政改牽涉政治體制,立法會議員失去了主動權,成了政改的困局。於是,議員的政改方案只能在政改諮詢中以回應方式提出。雖然政府仍然有接納不接納的選擇,但如果不解釋選擇的理由,就是不負責的政府。
5)第四十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第六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我相信只是與第六十八條有關係。

政改方案問題

建制派支持增加區議會間選議席,同時增加直選議席,因為2007年12月29日人大的決定。因此比例不變,民主成分沒有大改善。民主派則支持馬上全面普選,牴觸了循序漸進的原則。雙方支持了對方不能接受的方案,僵持不下,不是簡單支持那一方便可以解決。我們應該根據現在的框架,建立新的平衡方案。

由於功能組別與直接選舉議席比例在2012年不能變,只有改變功能組別的民主成分。

1)增加功能組別的選民人數,由公司票改為人頭票,市民根據自己的主要職業登記為該行業的組別選民。

2)增加新的功能組別,像回歸前的新九組。

這個方法讓功能組別更像地區直選。其分別偏重於以地區劃分和以行業劃分。到時候,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人兩票,仍然走向更公平的選舉。


文章來源

星期三, 1月 20, 2010

高鐵一役



高鐵一役,香港政府付出沉重的代價。雖然勉強通過撥款,但導致市民非常不信任政府,並且只認為政府採用了商界的"為求目的,不擇手段"的原則,放棄了一個現代政府保障公平公義的原則。

政策制定過程不透明,縱使有良好目的,也容易引起市民懷疑。只聽取本地顧問研究報告,縱使沒有利益關係,也容易牽涉本地發展商利益。資料不清楚,卻要求儘快通過撥款,縱使想快速配合內地發展,也讓人覺得有陰謀。

現代的政府為了加強accountability可信程度/信任度,會主動提供足夠的客觀數據,研究報告,科學分析。這些有賴大學與智囊團體不斷研究。政府應該多撥款給大學定期研究,否則從建議階段到落實工程會越來越漫長。

另外,這些客觀數據,研究報告,科學分析都要轉化為大眾所能明白的語言,要好好照顧不同學歷程度的市民。好像高鐵的告示只指出的受影響的地段編號,卻缺乏街道名稱,對知識水平一般的市民,政府的通知等於沒有通知。網站發放也需要更多指示。那就為什麼美國這麼重視1966年所通過的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有了資訊自由法案,便確保政府部門公開那些資料,而不是建議部門是否公開資料。然而,香港政府檔案處前署理處長朱福強先生不斷建議香港政府訂立檔案法,就是要確保政府部門為所有公務建立合適的檔案。這些有組織的檔案就會保存立法會議員與市民所依靠的資料。

政策制定過程,如果作出決定,都要公開透明,避免利益關係在幕後操縱,釋除公眾疑慮。美國政府為了加強政府公開程度,更訂立了公開政府法案2007

有了更全面的更公開的資料,政策制定過程更透明,議員與市民才能選擇更合適的方案,這樣才能建立更民主的制度。香港政府回歸之後,慢慢沉淪於充滿弊病的中國式家長政治,議員與市民被蒙在鼓裡,與政府現代化日漸遠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