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4月 21, 2005
轉載:西方的民主歷史
「民主」一詞在歐洲中世紀並不屬於描繪政治和社會狀況的概念,也就是說,在中世紀文獻、檔案和律法彙編中並不能見到亦 即Democracy。只是在中世紀學者開始接受亞里士多德理論的時候,「民主」才以法哲學或文學用語出現在他們的語彙中。另外,中世紀知道「民主」概念 的人寥寥無幾,而且只視之為一種特定的古代政體。近代歷史幾百年中,「民主」總的說來一直屬於學者用語,而且指的依然是亞里士多德繪製的國家形態,並基本 上因襲了亞氏觀點,懷疑「純民主」或曰「絕對民主」的可行性。英國政治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著名的社會契約說,其特色就在於用這種學說論證專制主義的合理性,具有明顯的反民主性質。荷蘭政治思想家斯賓諾莎(Benedictus de Spinoza)也考察了三種類型的國家,即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但與霍布斯不同,他不主張君主制,而擁護民主政體。大約從十八世紀30年代起,荷蘭 和瑞士越來越多地被視為「民主」國家,其體制被稱為「共和國」(Republic)。1780年至1800年是現代民主思想崛起的關鍵年代,從根本上說, 現今「民主」概念的詞義,產生和發展於法國大革命前後並得到廣泛傳播。一方面,「民主」徹底從學者用語轉變為常見的(儘管還是頗多爭議的)政治概念,用於 某些黨派的自我界定或者描述政體特色,亦偶爾見之於政府文獻。另一方面,隨著「民主」概念的廣泛使用,其詞義獲得了很大擴展,增加了一般社會和歷史哲學內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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